彭某与刘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中国籍)与刘某(外籍)在涉外婚姻存续期间,签署《婚前财产及人身关系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后因感情破裂,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彭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违反公序良俗情形。被上诉人刘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签署背景进行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非法处分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二审中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