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马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马某被证实与他人同居,朱某依据协议起诉,要求马某支付赔偿金并确认探视权受限条款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显失公平问题,且案件涉及家庭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朱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马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书证,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的真实性。被告马某对过错事实无异议,但对高额赔偿及探视权限制条款的效力提出抗辩。
判决结果
原告朱某在诉前调解期间,经权衡诉讼风险及隐私保护需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当事人隐私及尊重诉权处分的原则,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