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冯某某与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冯某某与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董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出轨行为,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出轨方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婚后,冯某某发现董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依据协议起诉离婚,主张损害赔偿并请求确认限制探视条款有效。董某某辩称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权利限制及过错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以及董某某与第三人交往的聊天记录截图、酒店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董某某存在过错。被告董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主张协议中限制探视权的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合法性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过错损害赔偿约定在合法范围内可获支持。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