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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焦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焦某某婚前房产归曾某某所有,且焦某某需承担曾某某婚前巨额债务。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曾某某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包含限制人身自由条款,请求确认无效;焦某某辩称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是否构成对婚姻自由的变相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债务条款显失公平。焦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人身依附性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焦某某承担曾某某全部婚前债务”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限制焦某某离婚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三、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高于契约自由的裁判标准,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