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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江某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同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因感情破裂,马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主张按协议分割财产。江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马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涉外背景下,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文本这一物证展开质证。马某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其中限制探视权条款违法;江某某提交公证认证文件,证明协议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胁迫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并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被告江某某自愿放弃部分共同财产份额以补偿原告,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达成具体执行方案,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法的财产约定仍受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障基本人身权利,为涉外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的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