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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曹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蒋某起诉离婚。曹某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同时否认部分大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认为系蒋某个人挥霍所致。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债务分担争议较大,蒋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曹某存在过错,曹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反驳债务性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真实性展开辩论。蒋某提交电子数据(微信记录、转账凭证)证明曹某过错及债务用途;曹某提交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借贷合同)主张债务非共同生活所需。法院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性质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蒋某抚养,曹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曹某自愿补偿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 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个人债务各自承担;5. 房产归蒋某所有,蒋某补偿曹某折价款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补偿约定有效。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与对公平原则的平衡,为处理涉“忠诚协议”及债务分担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