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孙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生育权。婚后孙某怀孕,吴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孙某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吴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吴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孙某孕期不得离婚。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过错事实存在重大争议,涉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孕期离婚的特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吴某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孙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婚前协议电子版,主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效力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生育权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三、被告孙某向原告吴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相关条款无效。同时,在保护孕期妇女权益的前提下,法院对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为处理涉孕期离婚及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