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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马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暴,需净身出户”。婚后马某某多次对胡某某实施肢体暴力,致其轻微伤。胡某某报警并就医,但马某某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胡某某遂诉请离婚,并依据民法典主张因家暴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确认该婚前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前协议效力及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报警记录及悔过书,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马某某对暴力事实无异议,但抗辩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实施家暴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被告马某某需向原告胡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分割约定在合理范围内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对显失公平的“净身出户”条款进行适度调整,既惩戒家暴行为,又保障基本生存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