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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诉讼中,彭某某主张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由其独自承担。王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部分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拒绝承担。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巨额债务的性质认定,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分担存在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当事人围绕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等物证展开质证。彭某某提交协议原件证明约定效力,王某某则提交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反驳。合议庭全面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三、对于彭某某主张的债务,认定其中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部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分担,其余部分由彭某某个人承担;四、驳回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裁判指引当事人理性约定财产关系,同时保护弱势方权益,为处理涉过错离婚及债务承担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