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诉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涉外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中国籍)与焦某某(外籍)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诉讼中,焦某某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同时,焦某某在境外持有大量遗产,陆某某主张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应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基础进行析产。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惩罚性条款的合法性及境外财产的性质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程序中,陆某某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境外资产证明及婚前协议原件;焦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签署时受胁迫。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范围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二、准予陆某某与焦某某离婚;三、对境外遗产依法进行析产,陆某某获得相应份额。综上,判决支持原告陆某某关于离婚及财产分割的主要诉请,驳回其关于依据无效条款独占全部财产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等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婚前协议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公平原则的保护。同时,确立了涉外婚姻中境外财产在离婚析产中的可分割性,为处理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