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男方婚前债务及放弃财产分割。婚后董某怀孕,期间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蒋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董某承担共同债务并分割财产。董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孕期处于弱势地位,不应承担额外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以及孕期特殊保护原则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交书证。蒋某提供协议原件证明约定内容;董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收入证明,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特别是针对孕期女性的保护条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涉及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的约定若显失公平,法院可认定无效或不予执行,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