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谭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周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周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以及该条款在涉及孕期、哺乳期女方权益时的法律效力。周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谭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谭某某抗辩称该条款剥夺其基本生存权,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公平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谭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电子数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谭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原告周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予以照顾,被告谭某某支付的“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基本生存权,认定部分无效,但鉴于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共同财产中70%归原告周某某所有,30%归被告谭某某所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即不得剥夺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