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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中国籍)与曾某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曾某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江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曾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江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曾某某的悔过书作为曾某某存在过错的证据;曾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部分财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风险及调解引导,江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婚前协议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净身出户”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被认定无效。同时,二审中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