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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部分共同财产。婚后焦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沈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焦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分割财产。焦某某认为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孕期特殊保护下的债务与财产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这一核心书证展开质证。焦某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其违反公序良俗;沈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实质限制离婚自由及是否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焦某某与沈某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孕期哺乳期离婚违约金”及“放弃财产”的条款无效;二、准予双方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沈某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在孕期等特殊时期,司法实践更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否定以经济惩罚手段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效力,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