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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陈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陈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疏远,冯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陈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陈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家庭日常开支凭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结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或参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在涉及军人离婚案件中,需严格审查感情破裂标准,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国防利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