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黄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黄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黄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黄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及收入证明,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朱某与黄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鉴于黄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三、依法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支持朱某关于多分财产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其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原则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倾斜,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