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陈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陈某长期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在离婚诉讼前夕,通过虚构债务、无偿转让房产及大额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蒋某发现后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陈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恶意转移财产,要求依据婚前协议判令陈某净身出户,并请求法院对隐匿财产进行分割及损害赔偿。陈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否认转移财产事实,认为协议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转移事实展开激烈辩论。蒋某提交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及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陈某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陈某提交部分转账凭证试图辩解为正常家庭支出。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后台数据,并对关键书证进行了质证与认证,查明陈某确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鉴于被告陈某存在重大过错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对被告陈某少分或不分;三、被告陈某向原告蒋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四、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虽不支持绝对剥夺财产权,但确立了在存在重大过错及恶意转移财产情形下,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及损害赔偿实现实质正义的裁判规则,对遏制婚内财产转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