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谢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谢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条款有效,要求谢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谢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谢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作为书证,证明谢某存在重大过错。谢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郭某与谢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过度限制财产权利,认定无效;三、鉴于谢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谢某少分,郭某多分,具体比例为郭某60%,谢某40%;四、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基本生存权受损或显失公平,法院可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尊重意思自治,但亦需平衡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通过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实现实质正义,而非简单支持或否定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