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陈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2023年,邓某以陈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陈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陈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严重限制离婚自由,请求确认无效。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双方对子女随哪方生活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邓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协议原件、陈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视听资料),证明陈某存在过错。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并围绕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组织双方就抚养权及探望权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 婚生子由邓某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成年;3.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邓某所有,邓某补偿陈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4. 陈某放弃其他共同财产分割请求,但“净身出户”条款不作为强制依据,而是作为双方自愿协商财产分割的参考因素之一;5.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法院未直接认定其无效,而是将其视为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预先安排,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与子女权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实现了案结事了,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