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马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高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资金异常转移行为,涉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遂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交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主张马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要求法院重新审视“净身出户”条款的公平性及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庭审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马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马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协议合法性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高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因意识到“净身出户”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且诉讼成本较高,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争议。法院通过准许撤诉,间接提示当事人此类极端惩罚性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或限制离婚自由而被认定无效。同时,强调了在离婚诉讼中,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对规范婚前协议起草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