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确认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谢某某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马某某则坚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财产分割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在离婚财产析产中的适用性,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公平原则的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结案。马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书证,证明双方自愿签署;谢某某提交了婚后家庭收支记录及银行流水,主张该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违背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马某某与谢某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二、驳回马某某依据该条款要求谢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主张。本案支持原告诉请,即确认条款无效,按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以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或严重失衡的方式存在,司法实践倾向于在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实质公平之间寻求平衡,防止协议沦为变相的人身束缚或不当得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