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曾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曾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其探视权。婚后焦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曾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焦某某履行赔偿义务并限制探视。焦某某抗辩称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孕期离婚赔偿及人身权利限制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书证;被告焦某某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及主张协议显失公平的书面意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展开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及基于特定生理时期(如孕期)设定高额赔偿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及涉家事案件隐私保护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