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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陆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中国籍)与陆某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陆某某婚前房产归高某某所有,且高某某需承担全部家务及不得干涉陆某某社交自由。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高某某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陆某某抗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日常家务承担记录作为书证;陆某某提交公证处的协议公证文书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展开质证与辩论,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高某某人身自由及社交权利的条款无效;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陆某某婚前房产归高某某所有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四、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约定若显失公平可被撤销。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坚守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底线,为涉外婚姻中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处理提供司法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