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曹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邓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曹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时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曹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并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该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尊重意思自治,但严重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婚前财产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需兼顾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