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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焦某某以韩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韩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未考虑子女抚养实际支出,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对子女抚养安排的潜在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韩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日常开销凭证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协议履行将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且不利于子女成长。原告焦某某则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关键证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同意离婚;2. 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不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韩某某分得40%财产;3. 婚生子由韩某某抚养,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法院可认定其无效或不予执行。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保障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及子女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