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婚前财产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中国籍)与被告赵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赵某名下房产归吴某所有,且限制赵某离婚自由及探视权。婚后因感情破裂,吴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主张房产归属。赵某抗辩称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吴某未承担家庭义务,协议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曾承诺履行协议;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翻译件,主张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证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归原告吴某所有,但吴某需向被告赵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外婚姻及隐私保护背景下,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方式,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