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共同管理。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遂诉请离婚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婚前协议中关于“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的条款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且拒绝承认隐匿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被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导致财产分割时的少分或不分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婚前协议扫描件,证明被告转移资产及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人身限制条款。被告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法院经审核证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财产归属约定有效;同时结合电子数据认定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2. 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有效;3. 鉴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存款部分由原告分得70%,被告分得30%;4. 双方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隐匿、转移财产一方的惩戒性少分原则。通过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强化了家事审判中对隐蔽性财产行为的审查力度,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