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中国籍)与被告陈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陈某名下位于伦敦的房产归韩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或拒绝履行同居义务,该房产赠与自动失效”。婚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韩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取得房产。陈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约定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附条件赠与中条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韩某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婚前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双方往来邮件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被告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的事实。被告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涉外证据的认证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强制同居”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伦敦房产赠与韩某的部分有效,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离婚、强制同居)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法的财产约定部分依然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婚姻自由底线,区分财产处分与人身束缚的法律界限,为涉外婚姻财产纠纷提供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