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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女方人身自由。婚后李某怀孕,王某因琐事长期冷暴力,李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王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王某抗辩协议有效,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以及王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疗记录及王某冷暴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王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过错认定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王某自愿补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孕期营养费共计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无效。同时,在涉孕期特殊保护背景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司法关怀,为处理类似涉孕期离婚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