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与继承析产纠纷案

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与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生育权。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乙去世前,甲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乙名下房产。乙的父母作为第三人介入,主张协议有效,甲应履行赔偿义务并从遗产中扣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原告甲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出生证明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书证;第三人乙的父母提交乙的遗嘱草稿及家庭收支记录。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乘人之危情形,结合哺乳期特殊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生育权及设定高额离婚赔偿的条款无效;二、被告乙名下房产由甲与乙的父母依法定继承规则分割,甲作为配偶享有相应份额;三、驳回第三人关于从遗产中扣除所谓“赔偿金”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在继承析产中,无效的财产约定不产生约束力,应回归法定继承。裁判体现了对妇女哺乳期权益的保护及对公序良俗的坚守,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