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杨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出现出轨等过错行为,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及净身出户条款。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李某主张杨某存在婚外情,依据协议要求杨某履行赔偿义务。杨某辩称该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赔偿条款无效,且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过错认定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被告杨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证人出庭。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强调婚姻自由原则不可通过协议排除。同时,确立了在涉隐私案件中不公开审理及严格审查视听资料证据真实性的裁判规则,对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