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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蒋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博某某主张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蒋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财产。蒋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债务承担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对债务真实性及过错程度存在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蒋某某过错及债务形成过程;蒋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反驳债务真实性,并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听取双方关于债务承担及子女利益的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二、驳回博某某要求蒋某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的诉请,依法重新划分债务比例;三、部分支持博某某关于蒋某某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请。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裁判启示在于,家事审判需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债务承担时,法院应依法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以协议之名行侵害弱势方权益之实。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