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蒋某收集吴某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主张吴某存在重大过错,诉请法院确认该“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吴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支付损害赔偿。吴某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视听资料取证手段侵犯隐私,请求确认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证据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以及证明被告吴某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吴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侵犯隐私权,并主张“净身出户”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财产权利、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或过度惩罚的方式设定违约责任,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实质公平而非形式上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