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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曹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王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效力及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法院需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考量过错行为对家庭关系的破坏程度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提交婚内出轨证据及婚前协议原件,曹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条款显失公平。双方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胁迫情形。法院围绕协议效力、过错认定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净身出户”条款部分有效,曹某某需向王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二、驳回王某某要求曹某某完全放弃子女抚养权及全部财产的主张,子女抚养权归王某某,曹某某享有探望权;三、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认其不当然无效,但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剥夺法定权利。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强调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必须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剥夺法定抚养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