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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暴或出轨,净身出户”。婚后周某多次对麻某实施暴力,致麻某轻微伤。2021年麻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周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并赔偿损失。周某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共同承担。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家暴情形下债务承担与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麻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婚前协议原件,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约定。周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购物凭证,主张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围绕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家暴证据链完整性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周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实施家暴方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周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三、周某向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四、部分债务认定为周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其余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分担。综上,支持原告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惩罚性约定若未显失公平且符合公序良俗,可认定有效。裁判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厘清了家暴情形下债务承担与损害赔偿的界限,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