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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中方)与陈某某(外方)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陈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生效后,曾某某依据协议主张陈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为由拒绝履行,曾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及“净身出户”条款在继承与析产领域的法律边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离婚判决书及财产清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合法有效及陈某某违约事实。陈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异议,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对双方提交的书证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曾某某的执行申请;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陈某某应将其名下位于本市某区的房产份额及银行存款支付给曾某某;三、驳回陈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即便涉及财产全部让渡,亦属有效。这为涉外婚姻中当事人通过契约安排财产关系提供了司法指引,强调了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财产制度中的优先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