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蒋某某长期对何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何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蒋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蒋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且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分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债务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财产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债务流向;被告蒋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开支凭证及双方沟通记录,反驳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并核实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双方离婚;二、确认《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80%,归原告所有;三、剩余20%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按6:4比例分担,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五、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过度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其全部或部分无效,但可作为过错方少分财产的参考依据。在涉家暴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既惩戒了过错方,又保障了受害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与维护家庭伦理并重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