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郭某某怀孕,期间双方感情破裂,郭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沈某某以协议有效为由,在执行阶段申请确认协议效力以阻碍郭某某获得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预先放弃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双方意思自治。郭某某则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协议内容严重侵害妇女孕期权益,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关系不可契约化的法律原则。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预先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由郭某某直接抚养,沈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沈某某放弃主张违约金。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民事主体虽享有意思自治,但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法律对弱势群体(如孕期妇女、未成年人)的强制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