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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蒋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全部财产。婚后蒋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麻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蒋某履行债务承担及赔偿义务。蒋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在涉孕期特殊生理阶段,该条款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的条款效力,以及债务承担划分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蒋某申请证人出庭,证人证言证实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内容严重失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孕期离婚限制的条款,结合《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及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女方在孕期、哺乳期提出离婚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二、驳回麻某要求蒋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由双方按实际受益情况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特别是不得在孕期、哺乳期等弱势阶段设置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时期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强制性法律规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