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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婚后郭某怀孕,谢某依据该协议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郭某主张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侵害孕期妇女权益,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主要围绕婚前协议原件这一书证展开质证。郭某提交协议文本,主张其违反公序良俗;谢某则强调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及财产剥夺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特别是不得设定基于孕期、哺乳期等特定生理状态的离婚条件。此类条款因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及胎儿权益的特殊保护,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