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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孙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吴某以孙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孙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定。吴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真实有效;孙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该条款违背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签署背景、条款内容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在约定财产分割时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通过协议变相限制离婚自由或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体现了司法对私法自治的适度谦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