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王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债务。婚后王某在杨某孕期期间与第三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杨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王某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巨额债务。王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债务应共同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及债务承担约定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保护期间,法院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杨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王某与第三人的同居证据及债务借条。王某对债务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及财产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与王某离婚;二、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有效,王某需独自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三、驳回王某的其他抗辩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确立了过错方承担债务的裁判规则,对规范婚姻家庭财产约定及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