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婚后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后沈某某发现董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沈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董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董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同时否认隐匿财产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婚内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的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沈某某提交了董某某银行流水异常及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证明其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董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结合证据认定董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作为财产分割参考;三、鉴于董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董某某自愿放弃其名下大部分共同财产份额,沈某某分得70%财产,董某某分得30%,董某某另行支付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中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无效,但可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因素。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及过错方的惩罚性分割提供了司法实践指引,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