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以李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李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净身出户”缺乏法律依据,拒绝执行。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财产权利的条款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婚外情证据;被告提交家庭支出凭证及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自愿性及条款合法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李某“净身出户”的判项;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部分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酌情照顾无过错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防止以协议形式实施变相的人身或财产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