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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于某疑似转移大额存款至第三人账户。谢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并要求分割被隐匿财产。于某抗辩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否认转移财产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涉第三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查证与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第三人收款凭证,证明财产隐匿及协议违法性。于某提交聊天记录及转账备注,主张款项为正常往来。法院依职权向第三人调取资金流向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有效;2. 于某向谢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以折抵其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3.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同时,对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在调解中予以否定评价并调整分割比例,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及维护婚姻诚信原则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