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张某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高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张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签署协议的事实。张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条款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法院提示,涉及人身关系的限制条款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在财产分割时应依法予以照顾无过错方,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