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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马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马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适用该条款。马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郭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马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马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鉴于马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现有共同财产时对马某少分,未支持郭某要求马某完全丧失财产权益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法院可通过财产分割倾斜保护无过错方。警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同时强调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