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蒋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曾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三年,林某以蒋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蒋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蒋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净身出户”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丧失全部财产权益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以及该约定是否构成对过错损害赔偿的合法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林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蒋某存在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试图佐证其重大过错事实。蒋某则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并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个人财产状况。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充分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对于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下酌情多分,而非简单适用“净身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