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谭某婚前协议效力确认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中方)与谭某(外籍)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后因谭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杨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谭某履行财产分割义务。谭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特别是剥夺抚养权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且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直接触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红线,引发对婚前协议效力边界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杨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谭某过错行为的鉴定意见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谭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同时提交了证明其经济状况及抚养能力的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谭某应向杨某支付相应财产补偿;二、确认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权归属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另行判定;三、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财产分割层面的可执行性,同时重申了涉及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法定抚养权或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