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非军人)与被告江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江某某多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婚外情行为,何某某收集相关视听资料。因感情破裂,何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江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案件涉及军婚保护及过错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证明被告过错的视听资料及通信记录。被告江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双方就离婚意愿及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法院据此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解除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的婚姻关系;2. 被告江某某同意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份额转让给原告,作为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补偿及离婚损害赔偿,原告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3.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虽具警示意义,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可能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难以全额支持。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结合过错程度进行利益平衡,通过调解实现实质正义,为涉军婚姻及过错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